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工作規范




(2014年9月5日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工作,加強對綠色食品企業產品質量和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的監督檢查,根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商標法》和農業部《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年檢是指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對轄區內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企業在一個標志使用年度內的綠色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產品質量及標志使用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定等。
第二章年檢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年檢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標志監管員具體執行。
第四條省級工作機構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年檢工作實施辦法,并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備案。
第五條省級工作機構應建立完整的年檢工作檔案,年檢工作檔案至少保存三年。省級工作機構應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年度年檢工作總結和《核準證書登記表》(附表)電子版報中心備案。
第六條中心對各地年檢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年檢內容
第七條年檢的主要內容是通過現場檢查企業的產品質量及其控制體系狀況、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情況和按規定繳納標志使用費情況等。
第八條產品質量控制體系狀況,主要檢查以下方面:
(一)綠色食品種植、養殖地和原料產地的環境質量、基地范圍、生產組織結構等情況;
(二)企業內部綠色食品檢查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三)綠色食品原料購銷合同(協議)、發票和出入庫記錄等使用記錄;
(四 )綠色食品原料和生產資料等投入品的采購、使用、保管制度及其執行情況;
(五)種植、養殖及加工的生產操作規程和綠色食品標準執行情況;
(六)綠色食品與非綠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實情況;
第九條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情況,主要檢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證書核準的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獲證單位及其信息碼、核準產量、產品編號和標志許可期限等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二)產品包裝設計和印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綠色食品標志商標設計使用規范》要求。
第十條企業交納標志使用費情況,主要檢查是否按照《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標志使用費。
第四章年檢結論處理
第十一條省級工作機構根據年度檢查結果、以及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抽查結果,依據綠色食品管理相關規定,作出年檢合格、整改、不合格結論,并通知企業。
第十二條年檢結論為合格的企業,省級工作機構應在規定工作時限內完成核準程序,在合格產品證書上加蓋年檢合格章。
第十三條年檢結論為整改的企業,必須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措施和結果報告省級工作機構。省級工作機構應及時組織整改驗收并做出結論。
第十四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生產環境不符合綠色食品環境質量標準的;
(二)產品質量不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的;
(三)未遵守標志使用合同約定的;
(四)違反規定使用標志和證書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標志使用權的;
(六)未使用綠色食品原料的;
(七)拒絕接受年檢的;
(八)年檢中發現其他違規行為的。
第十五條年檢結論為不合格的企業,省級工作機構應直接報請中心取消其標志使用權。
第十六條獲證產品的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年度為第三年的,其年檢工作可由續展審核檢查替代。
第五章復議和仲裁
第十七條企業對年檢結論如有異議,可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工作機構書面提出復議申請或直接向中心申請仲裁,但不可同時申請復議和仲裁。
第十八條省級工作機構應于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在規定工作時限內做出復議結論。中心應于接到仲裁申請30個工作日內做出仲裁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工作規范》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本規范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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