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年度抽檢工作管理辦法




(2014年9月23日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年度抽檢(以下簡稱產品抽檢)工作,加強對產品抽檢工作的管理,提高產品抽檢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依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和《綠色食品檢測機構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產品抽檢是指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對已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產品采取的監督性抽查檢驗。
第三條所有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企業在標志使用的有效期內,應當接受產品抽檢。
第四條當年的產品抽檢報告可作為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續展審核的依據。
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產品抽檢工作由中心制定抽檢計劃,委托相關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按計劃
實施,省及市、縣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或各級工作機構)予以配合。
(一)中心的產品抽檢工作職責:
1、制定全國抽檢工作的有關規定;
2、組織開展全國的抽檢工作;
3、下達年度抽檢計劃;
4、指導、監督和評價各檢測機構的抽檢工作;
5、依據有關規定,對抽檢不合格的產品做出整改或取消標志使用權的決定,并予以通報或公告。
(二)檢測機構的產品抽檢工作職責:
1、根據中心下達的抽檢計劃制定具體組織實施方案;
2、按時完成中心下達的檢測任務;
3、按規定時間及方式向中心、相關省級工作機構和企業出具檢驗報告;
4、向中心及時報告抽檢中出現的問題和有關企業產品質量信息。
(三)各級工作機構的產品抽檢工作職責:
1、配合中心及檢測機構開展產品抽檢工作;
2、向中心提出產品抽檢工作計劃的建議;
3、根據中心做出的整改決定,督促企業按時完成整改,并組織驗收;
4、及時向中心報告企業的變更情況,包括企業名稱、通訊地址、法人代表以及企業停產、轉產等情況。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條中心于每年2月底前制定產品抽檢計劃,并下達有關檢測機構和省級工作機構。
第七條檢測機構根據抽檢計劃和產品周期適時派專人赴企業或市場上規范抽取樣品,也可以委托相關省級工作機構協助進行,由綠色食品標志監管員規范抽樣并寄送檢測機構,封樣前應與企業有關人員辦理簽字手續,確保樣品的代表性。在市場上抽取的樣品,應確認其真實性,檢驗的產品應在用標有效期內。
第八條檢測機構應及時進行樣品檢驗,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結論要明確、完整,檢測項目指標齊全,檢驗報告應以特快專遞方式分別送達中心、有關省級工作機構和企業各一份。
第九條檢測機構最遲應于標志年度使用期滿前3個月完成抽檢。
第十條檢測機構須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產品抽檢匯總表及總結報中心。總結內容應全面、詳細、客觀,未完成抽檢計劃的應說明原因。
第四章計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十一條制定產品抽檢計劃必須遵循科學、高效、公正、公開的原則,突出重點產品和重點指標,并考慮上年度抽檢計劃完成情況及當年任務量。
第十二條檢測機構必須承檢中心要求檢測的項目,未經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增減檢測項目。
第十三條對當年應續展的產品,檢測機構應及時抽樣檢驗并將檢驗報告提供給企業,以便作為續展審核的依據。
第五章問題的處理
第十四條產品抽檢中發現倒閉、停產、無故拒檢或提出自行放棄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企業,檢測機構應及時報告中心及有關省級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企業對檢驗報告如有異議,應于收到報告之日起(以收件人簽收日期為準)5日內向中心提出書面復議(復檢或仲裁)申請,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對檢出不合格項目的產品,檢測機構不得擅自通知企業送樣復檢。
第十六條產品抽檢結論為食品標簽、感官指標不合格,或產品理化指標中的部分非營養性指標(如:水分、灰分、凈含量等)不合格的,中心通知企業整改,企業必須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措施和結果報告省級工作機構,省級工作機構應及時組織整改驗收并抽樣寄送中心定點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機構應及時對樣品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以特快郵遞方式將檢驗報告分別送達中心和有關省級工作機構各一份。復檢合格的可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復檢不合格的取消其標志使用權。
第十七條產品抽檢結論為衛生指標或安全性指標(如:有害微生物、藥殘、重金屬、添加劑、黃曲霉、亞硝酸鹽等)不合格的,取消其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對于取消標志使用權的企業及產品,中心及時通知企業及相關省級工作機構,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省級工作機構的抽檢工作
第十八條省級工作機構對轄區內的綠色食品質量負有監督檢查職責,應在中心下達的年度產品抽檢計劃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編制自行抽檢產品的年度計劃,填寫《綠色食品省級工作機構自行抽檢產品備案表》,一并報中心備案。中心接到備案材料后十個工作日內,將備案結果書面反饋有關省級工作機構。經在中心備案的抽檢產品,其抽檢工作視同中心組織實施的監督抽檢。
第十九條省級工作機構自行抽檢產品的檢驗項目、內容,不得少于中心年度抽檢計劃規定的項目和內容。
第二十條省級工作機構自行抽檢的產品必須在綠色食品定點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機構應出具正式檢驗報告,并將檢驗報告分別送達省級工作機構和企業。
第二十一條產品抽檢不合格的企業,省級工作機構要及時上報中心,由中心做出整改或取消其標志使用權的決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2004年4月22日頒布的《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年度抽檢工作管理辦法》和《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年度抽檢工作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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